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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教育部令讀雪第33号)

發布于 2023-11-15 10:48:58

(2004年5月(yuè)19日中(zhōng)華人民共和(hé)國教育部令大務第18号發布,根據2012年1月(yuè)5日《教育部關(guān)火不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紅刀,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書聽試的人員(以下(xià)簡稱考生)、從事和(就金hé)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xià)用姐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hé)國教育藍子法》及相關(guān)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要民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tōn看司g)和(hé)成人高等學校(xiào)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放店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确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弟朋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時匠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曆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很店曆、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dòng)。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計藍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guān)人員視你,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hé)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日票為的認定與處理,适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湖化公平、合法适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車冷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秒醫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guān)考試的到但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們能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吧坐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xià)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哥醫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會業;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大線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zhōng)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訊議,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去雜;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zhōn很問g)擅自離(lí)開考場的;
(七)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zhǐ)等,下(xià)同)、草亮男稿紙(zhǐ)等考試用紙(zhǐ)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zhǐ)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少醫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zh窗離ōng)有下(xià)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guān)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我頻相關(guān)資(zī)料的電子(zǐ妹筆)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guān)的技西資(zī)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話車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的些号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姐土zhǐ)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zhōng還舊)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xià)列行為之一友了的,應當認定相關(guān)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了行為:
(一)通(tōng)過僞造證件、證明、檔火還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zī)格、加分資(zī)格和(hé)考試裡又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zhōng)被認定為答理窗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路舊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愛用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xià)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诽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東船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拍市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村內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為可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的,可(kě)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靜畫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别嚴重的,可(kě)以同時給予書男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夥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guān)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得理;
(四)僞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動通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kě)以光近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我近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雜來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湖鐘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zhōng)華人民共和(hé頻站)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guān)進行處理;構成算要犯罪的,由司法機關(guān)依法追究刑和都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紙女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短的zī)格資(zī)質證書或者入學資(zī)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guā開熱n)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廠和,由錄取學校(xiào)取消錄取資(zī)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xiào)學生、在職教師(shī)有下(xià)列森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tōng)報其所在學校(xiào),由學校(x電廠iào)根據有關(guān)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道村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夥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拿志作弊行為的。

來源:https://www.ynzs.cn/html/conten舞工t/4289.html